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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營建公司勾結土資場假申報進行回填堆置廢棄物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6、47、48條

查核期間
114年9月16日至115年2月25日
查緝過程
本案運用專案小組追查載運廢棄物之不法車隊,發現該車隊之車輛曾於雲林縣古坑鄉明○公司所屬廢棄物掩埋場區域進出,疑有不法情事,遂由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調查發現國○公司承攬斗六市某建案時,明知工地所產出之大量營建廢棄物及土石方依法應交由具合法資格之廢棄物處理廠或土資場收容處理,惟其為謀取不法利益,竟與銓○土資場勾結,雙方簽訂不實土方收容合約,由該土資場出具不實土方收容聯單,並向主管機關不實申報收容8,329立方公尺廢土,實際上,該建案產出含廢土之營建混合廢棄物全數由不法車隊,直接載往明○公司非法設置之暫置區堆置,以此假申報方式掩人耳目,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此外配合開立不實證明之銓○土資場,亦遭查獲在場外非法堆置營建混合物。
查緝成果
  1. 本案將涉案之5家法人及39名行為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逾新臺幣2.2億餘元
  2. 查扣挖土機4臺、推土機1臺及壓路機1臺等大型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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