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環境部82年建立「公害陳情管理系統」,以受理全國民眾陳情公害污染案件為標的,提供全國地方環保機關進行公害案件管理及業務處理使用,目前提供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書面、網際網路系統、手機APP等多元途徑,民眾可向各級環保機關陳情公害污染。

公害污染陳情受理說明

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由各地方環保機關專責辦理,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三區環境管理中心辦理督導事宜,必要時由環境管理署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支援。

針對立法委員關切案件、民眾親自至本署陳情案件或環境部首長信箱之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由各地方環保機關辦理。但屬下列特殊公害陳情案件者,視案情內容,由三區環境管理中心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審慎原則辦結並回覆民眾:

  1. 二個月內陳情次數達三次以上且為牽涉跨單位、案情較複雜之噪音或異味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或經本署判定須主動介入之案件。
  2. 涉跨區域環保犯罪之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跨區域廢棄物清理追蹤案件或其他經本署判定案情嚴重或特殊情況案件。
臭味查核與當學校訪查
臭味查核與當學校訪查
養豬臭味查核
養豬臭味查核
每月完成督導案件數說明

公害陳情管理系統於每月二十日(如遇國定假日延至次一上班日)產製上個月「十一日以上未結案件(非屬展延案件)」、「十五日以上未結案件(屬展延案件)」、「一再陳情案件」及「民眾不滿意案件」等四類清單,交請三區環境管理中心視案情狀況進行處理或複查本中心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理特殊公害陳情案件及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辦理公害陳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規定,於每月次月底前,針對前開四類清單案件原則上完成三件以上之案件處理或複查,並將處理或複查結果登錄於本署公害陳情管理系統。

現場查核被陳情對象
現場查核被陳情對象
查核被陳情對象
查核被陳情對象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