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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之環保稽查業務主要針對重大環境污染管制計畫及數位環境執法業務進行規劃、推動及執行。

推動檢警環結盟:跨域合作執法,共同守護國土

本署自民國 100 年起建立檢警環合作機制,結合環保、檢調、警察、稅務等機關,共同查緝環保犯罪,並於民國 108 年起創建金環獎典禮,鼓勵及表揚第一線執法人員。為提升第一線人員查緝環保犯罪的專業性及效率,本署亦導入科技工具輔助蒐證,並不定期召開「查緝環保犯罪諮詢會議」及「環境執法研習」,邀請檢察機關、警政機關、環工技師等專家學者,進行諮詢、案例分享及經驗交流等,共同守護國土。

檢警環跨域結盟,提升環保犯罪查緝能力
檢警環跨域結盟,提升環保犯罪查緝能力
建置智慧圍籬系統:監控環境污染,預防污染發生

智慧圍籬系統的建置在於預防污染,為即時掌控空氣、水及廢棄物污染情形,本署與地方政府建立合作網,依據不同場域及不同污染,於熱點位置架設遠端監控設備及感測器,透過IoT的建置及AI分析模組決策,即時示警異常情形並通報相關稽查單位,防止不肖業者排放污染與非法棄置廢棄物。

智慧圍籬運作機制
智慧圍籬運作機制
推動數位化稽查:整合列管事業資料,分析資訊輔助執法

為提升環境執法的效率及準確性,本署導入數位查核方式,藉由建構「稽查工作管理平臺」,介接環境部內、部外共 20 個事業許可及申報等系統資訊,透過資料科學分析及督察經驗轉換成「系統邏輯」,找出可能的污染源並進行查核遏止,並輔以智慧平板進行現場稽查作業,邁向數位稽查時代。

推動環境稽查數位化
推動環境稽查數位化
精進環評監督:確保開發符合環評承諾,預防環境不良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係指擬定開發計畫時,開發單位需先就環境影響程度及範圍進行評估,並以公開方式說明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主管機關、目的機關需確實監督、查核及追蹤開發單位後續作業,確保開發單位依據說明書或評估書所列之內容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得要求開發單位限期改善或提出對策,落實環評承諾,促進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併行。

環評監督確保開發行為符合環評承諾
環評監督確保開發行為符合環評承諾
落實環評承諾
落實環評承諾
提供公害陳情管道:受理全國陳情案件,即時處理污染案件

為保障我國環境品質,提升為民服務效率,本署於民國 82 年建立「公害陳情管理系統」,提供民眾7種多元管道進行陳情,如:電話舉報、網際網路、公害報報APP、當面陳情、書面陳情及E-mail及傳真等陳情方式,並整合全國地方環保機關公害陳情業務流程,使相關環保機關能快速鎖定污染位置,即時處理污染案件,避免污染擴大。

提供全國多元公害陳情管道受理報案服務
提供全國多元公害陳情管道受理報案服務
強化技師簽證查核:督促技師善盡專業職責,預防環境污染

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為國家建設及社會發展中環境保護重要的一環,為確保我國環工技師簽證品質及缺失情形,本署從「科技」、「專業」及「執行」三面向強化技師簽證查核作業,藉此提升我國環工技師簽證品質,預防環境污染。

技師查核推動目標
技師查核推動目標
結語

本署在強化環保稽查方面採取了多項策略和措施,從建立檢警環合作機制到推動數位化稽查及建置智慧監控系統,再到環評監督、提供多元公害陳情管道及強化環工技師簽證查核,每一項措施都旨在有效地管理和防範環境污染問題。

最大的邁進是,本署已從早期蹲點稽查與時俱進導入科技執法,攜手檢警環跨域結盟,有效查緝不肖業者,達到守護國土、留給下一代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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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依環評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違反第17條規定者,依環評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係依據環評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環評監督重點包含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開發行為之內容、環境影響減輕對策及環境管理計畫之執行情形、環境監測計畫之執行情形、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與實測值之比對、其他與環境保護對策相關之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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