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環評監督追蹤作業持續併進與開發單位思維改變,落實環評承諾
開發行為在環評通過後,開發單位是否有依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內容落實執行,才是環境影響評估能否預防環境破壞或污染大前提,因此為了確保開發單位落實執行,需要各方的努力與持續精進。
環評法精神在預防及減輕重大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本署針對審查通過之列管案件,依開發行為樣態,採分級列管,以有效積極的行政作為,並配合相關執法工具,監督開發單位落實環評承諾執行,當發現有違反環評法之案件據以處分,於112年共查處14件次,合計罰鍰金額700萬元,遵法率為96.94%。


環評法同時也賦予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追蹤權責,為了讓環評追蹤業務能順利執行,以達到環評法雙主管機關之立法管制精神,除了調查檢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追蹤情形,也辦理相關座談會。如112年因應「礦業法」審議修正後與經濟部跨域合作,針對列管礦業開發案加強橫向聯繫及落實監督檢查機制,進行礦業開發案之全面查核。


是否遵守環評承諾,實際上在開發單位的一念之間,因此為讓開發單位對於環評有其認識,並提醒環評案通過後應注意事項,辦理北、中、南、東區「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宣導說明會」,與會人員包含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會中安排「環評監督法規」與「環評實務與案例分析」等課程,除宣達環評法令相關規定外,並分析各類型違法案例樣態、開發過程應注意重點事項及檢討落實可行承諾,敦促開發單位依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切實執行,以達環境保護目的。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能否發揮預防環境破壞的作用,關鍵在於開發單位是否切實依照環評書件所載內容與審查結論執行,主管機關除持續提升監督面向之深度及廣度,配合相關機關、專業領域機構、專家學者團隊以強化監督的效能外,同時也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與開發單位對於環評承諾的認知,以確實使開發單位落實環評承諾執行,強化環境保護效益。
- 發布單位:環境執法組
- 發布日期:113-10-01
- 檢視更新日期:1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