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渣資源循環
近年來,焚化底渣及飛灰的處理成為了環境保護的重要議題。為了推動資源永續利用,政府制定了相應的政策與措施,以確保這些廢棄物的妥善處理和循環利用。
背景及現況焚化底渣和飛灰是家庭垃圾經過焚化處理後的殘餘物,屬於一般廢棄物。焚化底渣經過前處理和去除雜質後,可以變成叫做「焚化再生粒料」的材料,用來作為道路級配工程的材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自91年開始推動焚化再生粒料資源循環,並制定了使用規範和管理系統,以確保它們的合理使用和保護環境。
焚化飛灰目前大多數被穩定化後掩埋處置,需要處理到低於有害廢棄物的標準才能最終處置;少部分進行焚化飛灰再利用的試驗計畫,將其經過水洗前處理後,用於水泥或高溫冶煉業,利用高溫破壞焚化飛灰有害成分。

為了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本署制定了焚化再生粒料政策,政策包括五大原則:「底渣自主處理」、「粒料全循環」、「政府負責循環責任」、「公共工程優先使用」、「粒料品質提升及產品化」。透過評鑑提供建議,幫助各地方政府實現政策目標。
對於焚化底渣自主處理能力較不足縣市,建議有長期自主處理設施的規劃。
當年度產出粒料應即時循環使用為原則,如循環使用未達100% 時,應進行推動制度的檢討作業及改善措施。
粒料循環應為縣市政府責任,如委託合約規避政府循環責任,應檢討改善。
以公共工程及環保機關可自主掌握環評工程運用為優先,盡量避免使用於民間工程。
粒料應朝「優質化及多元產品化」方向推動。
對於焚化飛灰,目標是推動妥善處理和循環利用。長期目標是透過水洗前處理,使飛灰可以廣泛應用;短期目標是減少飛灰產生量,妥善利用現有設施,減少掩埋需求。
業務發展及作為為健全焚化再生粒料循環制度,自從106年起,經本署多年推動成效與各地政府合作,各縣市陸續建立推動制度,包括制定作業規定、自治條例、成立推動小組,以及設立路證申請和敘獎制度等。這些措施嚴格把關焚化再生粒料的品質,讓使用者和民眾都更放心。
此外,為提高焚化再生粒料的品質,本署協助及輔導地方政府建置公辦底渣處理設施,其中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以及嘉義市已完成建置,符合自產自銷的「底渣自主處理原則」政策目標。
對於焚化飛灰,本署鼓勵當地政府辦理再利用試驗計畫,並輔導建置飛灰水洗設施,目前再利用率已經大幅提升逾10%。

經統計全國大型垃圾焚化廠在113年焚化後產生了約82.3萬公噸的焚化底渣,產出比率約占焚化垃圾總量的13.6%。這些底渣經過再利用機構處理後,產出約75.9萬公噸的焚化再生粒料。透過政府推廣焚化再生粒料循環應用於公共工程,113年包含循環使用以前貯存的數量,共有82.1 萬公噸的焚化再生粒料進入了循環管道,當年度循環率已達到100%。
這些焚化再生粒料主要應用在道路建設工程,其中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占約76.4%、基地路堤填築占約9.5%,其他還應用於掩埋場相關工程及水泥原料等。
底渣歷年數據圖註:"處理量大於產生量"的情形,是因縣市在處理完當年度產生的底渣後,還額外處理歷年掩埋或堆置的數量。
粒料歷年數據圖註:"循環量大於產生量"的情形,是因縣市在循環完當年度產生的粒料後,還額外循環歷年堆置的數量。
113年大型焚化廠的焚化飛灰產生量約18.4萬公噸,約占焚化垃圾總量的2.9%。其中約有2.4萬噸焚化飛灰再利用,占了13%。剩餘的焚化飛灰會經過穩定化處理後掩埋或暫存。再利用的飛灰通常會經過水洗降低氯含量後,用於水泥業或高溫冶煉業,作為製程原料或鈣系鹼劑使用。
結語透過焚化再生粒料和焚化飛灰的有效循環利用,降低對自然資源的依賴,減少環境污染,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目標。政府將繼續積極推動相關政策和措施,以期更好地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一般民眾產生的垃圾在焚化爐中經過高溫完全燃燒後,可燃物質將氧化為安定的氣體,不可燃物質則轉化為性質穩定的無機物。垃圾在焚化爐燃燒完成後,其中殘留在爐床中的篩灰、爐床灰等二種物質,稱為「焚化底渣」。
- 發布單位:一般廢棄物管理組
- 發布日期:113-08-30
- 檢視更新日期:1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