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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污染土地改善的步伐,已於110年5月25日訂定「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並推動國公有土地跨部會合作,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

案例說明

以南投縣大崗段污染控制場址作為示範案例,專門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負責推動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利用計畫,同時也計畫在這些地點後續建造公共環保設施。未來,這些土地所產生的收益將會投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以支持類似的計畫。這樣做有助於實現多方共贏的目標,包括土壤及地下水資源的永續利用、土地價值的再提升,以及地方社區的發展。

未來展望

未來將繼續以這種跨部門合作的模式,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作,歸納四項執行效益,並優先處理國有和公共污染場址,共同努力投入污染整治,將其轉變為有益社會的環保設施,以促進土地的永續利用。

四項執行效益

加速改善:投入整治評估與土地再利用工作,加速場址整治。

基金永續:結合基金投入與返還機制,促進基金循環利用。

跨部會合作:與中央、地方環保機關合作,解決中央及地方遭遇環保問題。

經濟效益:活絡地方、創造收益,帶動產業發展與就業機會。

土水污染場址活動結合公益環保設施
土水污染場址活動結合公益環保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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