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犯罪查緝

統計時間:本署自112年8月22日至115年2月28日環保犯罪查緝成果
列舉本署自112年8月22日迄今查獲之重大環保犯罪案件,展現本署於環保犯罪查緝的具體行動。
環保犯罪的特徵是隱密、快速,往往在短時間內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因此需要透過專業的查緝機制與全民的警覺心共同防範。常見的型態包括將營建廢棄物任意棄置於農地、河川或山坡地,或是非法盜採砂石並在開挖後的坑洞回填廢棄物,也有業者為了節省處理成本,將污水與廢液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體之中。這些行為的背後,通常是業者貪圖降低處理費用或追求不法利益,但其後果卻十分嚴重,不僅會破壞土地與水源安全,更可能危及民眾健康與生活品質。
面對日益複雜的環保犯罪,本署承擔起查緝、裁罰與跨部會協作的重要責任。除了持續與檢警單位合作,成立專案小組鎖定非法集團並跨縣市執行大規模搜索之外,也積極引入科技工具,隨時掌握可疑車輛動向,讓不法行為難以躲藏。
當案件被查獲後,本署會依據環保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除依法裁處罰鍰外,亦將同時追討不法利得,以維護環境正義。呼籲企業務必遵行環境法規義務,不要心存僥倖,規避稽查,污染環境,否則將會遭到不法利得追溯既往之處分,違法業者將得不償失。
打擊環保犯罪不僅需要政府與執法單位的努力,也需要民眾的參與。日常生活中,例如發現深夜或偏僻道路上有可疑砂石車輛,或是注意到異常的廢棄物流動與傾倒情形,都可能是環境犯罪的徵兆。
民眾一旦發現污染,建議立即通報環保單位,亦可透過本署「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進行通報,環保單位將派員查察、取樣檢測與追查來源,同時協助受害民眾蒐證並提報,進行後續行政處置。
本署訂定「廢棄物棄置案件錄案列管及解除列管原則」及「地方政府辦理廢棄物棄置場址巡查及通報作業流程」,以「錄案列管、責任釐清、場址調查、限期清理、監督作業、環境復原」等6大作業流程,協助全國環保機關有效管理廢棄物棄置場址,以加速環境復原。
本署於100年建置「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WDMS)」,以系統化掌握全國環保局對廢棄物非法棄置或掩埋等案件之清查、盤整、登錄、及清理整治等作業,該系統目前有公開列管案件之位置、廢棄物種類、清理進度及現場狀態等;詳細資料可至「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WDMS)」查詢。
行政院於115年4月9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對於廢棄物非法棄置部分,以「加重刑責及罰則」、「防堵脫產」、「強化環境復原責任」及「資訊揭露」為修法重點,強化法制架構與執行機制,實踐環境正義。
- (一)加重刑事責任與罰則
- 1.提高法定刑度:將非法棄置、處理或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有期徒刑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以回應環境犯罪高獲利、低風險之失衡現象。
- 2.加重處罰條款:明定對於本部公告之環境敏感地區內有犯罪行為,加重其刑至1/2。
- (二)提前假扣押及強化債權保全機制
避免處置義務人脫產,地方環保機關以書面命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或改善環境時,即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 (三)課予複數義務人間連帶責任,及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或財物者之連帶責任
產源事業、受託非法清理者等複數處置義務人間,及公司內部負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經營)公司人事或業務之股東,課予連帶責任,落實污染者負責原則,達到及時回復環境目的。
- (四)加速環境復原
基於環境優先,明定代履行與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債權,優先於其他債權或抵押權,且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並不受刑事扣押禁止處分效力之拘束,刑事扣押財產得作為棄置場址清理改善之用。
- (五)強化棄置場址清理管理及資訊揭露
避免污染危害擴大,於行政調查階段,地方環保機關可先採行緊急應變措施;於命處置義務人清理時,要求其應依所提處置計畫書據以執行,以掌握清理進度及流向;受託之機構或設施經核准後,不受原許可項目或數量之限制,以加速清理。此外,公開廢棄物非法場址環境資訊,提升行政資訊透明度,保障善意第三人之權益。
- 發布單位:環境執法組
- 發布日期:114-09-17
- 檢視更新日期:1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