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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多元再利用旨在將廚餘轉化為有價值的資源(例:動物飼料、肥料、能源化等),使廢棄物有效循環再利用,同時也有助於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

政策目標

為了降低糧食損失與食物浪費(food losses and waste, FLW),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提出降低食物浪費的處理優先次序。首要是在源頭減量,減少剩食產生或將剩食捐贈給食物銀行再分配等,進而預防糧食的損失及食物浪費。其次將人們不可再食用或未食用完的食物殘渣或廢棄物(如廚餘等),但動物可以再食用者,進行原形再使用利用作為動物飼料等,再其次是進行厭氧醱酵回收能源或堆肥。最後才是以掩埋或焚化進行處理。本署的政策目標是持續推動廚餘(如人們不可再食用之食物廢棄物)多元再利用。

食物處理優先次序圖
食物處理優先次序圖
現況背景
從餐桌到餐桌圖
從餐桌到餐桌圖

廚餘回收再利用是有機資源循環重要議題,自民國92年起,本署積極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廚餘回收工作,包括教育宣導、購置清運機具設備、建置廚餘再利用廠(場)設施等。為因應108年的非洲豬瘟,環境部與農業部合作推動共同蒸煮場所及強化養豬場管理,朝向建立養豬濕式原料共同蒸煮處理場所之目標,提升直接餵飼動物的原料品質及控管防疫風險。本署也持續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置廚餘再利用設施,提高廚餘堆肥再利用量與成品品質。因應2050淨零排放,也推動廚餘能源化、共消化、黑水虻等低碳廚餘多元再利用,以落實循環經濟。

112年全國家戶廚餘回收量約47.9萬噸,其中飼料化(如養豬)約占41.3%、肥料化(如高效堆肥及傳統堆肥)約占48.6%、能源化約占8.7%、其他(如養黑水虻與雞鴨等)約占1.4%。全國各縣市政府建置完成的廚餘再利用設施包括高效堆肥設備(施)、傳統堆肥設施、生質能源化設施及其他多元再利用方式(黑水虻等)。目前全國的廚餘再利用設施量能已大於全國廚餘總量,因此廚餘再利用設施尚屬充足。

臺南市廚餘高效堆肥設施
臺南市廚餘高效堆肥設施
外埔綠能生態園區
外埔綠能生態園區
桃園生質能中心
桃園生質能中心
廚餘再利用方式

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環境部為由源頭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及提升資源有效循環再利用,本署將廚餘回收再利用成效,納入各縣市政府廚餘績效評鑑計畫考核之項目。我們的政策目標是鼓勵民眾惜食減少剩食產生,避免剩食成為廚餘,降低廚餘產生量且將廚餘轉變為有價值的資源。為了達成這個目標,各縣市政府積極進行教育宣導,鼓勵民眾將廚餘瀝乾水分以減少廚餘重量,並提倡廚餘的多元再利用方式,使廚餘循環再利用。

近年來,我們看到家戶廚餘的回收量已逐年下降,從107年約60萬噸,減少至112年約50萬噸,而家戶廚餘堆肥及能源化再利用比例由107年約40%提升至112年約60%,回收再利用比例呈現上升趨勢。

近年家戶廚餘再利用方式趨勢圖

目前,本署正在推動廚餘的多元再利用方式,包括:

  • 一、飼料化:熟廚餘再利用於直接餵飼動物用途者,須經高溫蒸煮及中心溫度達攝氏九十度以上,持續攪拌蒸煮至少一小時以上,需符合畜牧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環保法令相關規定,以落實農業部防疫措施,並降低糧食損失與食物浪費。
  • 二、肥料化:本署持續至地方縣市政府所屬之廚餘再利用廠辦理堆肥效能提升輔導作業,邀請專家學者至現場給予專業建議,作為縣市政府後續設施(備)操作參考,並輔導縣市政府取得肥料登記證,以提升堆肥成品品質,強化品質管理機制、確保土壤施用安全,拓展堆肥成品去化管道,以展現循環再利用之目標。
  • 三、能源化:廚餘以厭氧消化方式處理時,可產出甲烷,經燃燒發電後可轉化為生質能源,利用建造生質能源廠等,可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
  • 四、其他:黑水虻、蚯蚓、雞鴨等動物,或其他技術可行之再利用方式。
廚餘能資源循環利用圖
廚餘能資源循環利用圖
廚餘處理計畫執行成果

自108年2月以來,環境部已在各地區投入了13億元的補助用於建設廚餘處理相關設施。目前,總計已經完成了52套破碎脫水設施和17套高效堆肥設施的建設,同時也改善了47座早期建立的傳統堆肥場,並邀請了專家學者至現場提供專業建議,以提高堆肥成品的品質。製成的堆肥成品可以免費提供給民眾,或者用回收物品兌換,且地方政府獲得肥料登記證後,堆肥成品可以進行販售,增加地方政府歲入。

新竹縣廚餘高效堆肥設施
新竹縣廚餘高效堆肥設施
宜蘭縣廚餘高效堆肥設施
宜蘭縣廚餘高效堆肥設施
肥料示意圖(花蓮縣)
肥料示意圖(宜蘭縣)
肥料示意圖(左:花蓮縣、右:宜蘭縣)
未來目標

本署推動廚餘減量,廚餘回收量由107年59.5萬噸減少至112年47.9萬噸,其中堆肥23.3萬噸(占48.6%)、能源化4.2萬噸(占8.7%)、養豬19.8萬噸(占41.3%)及其他如養黑水虻0.7萬噸(占1.4%),未來將持續朝肥料化、厭氧消化發電、黑水虻及共同蒸煮養豬方向推動。

業務執行成果

常見問答

本署考量各縣市廚餘再利用設施及方式多元,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10年3月16日函頒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廚餘分類參考指引」,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可依據轄內清除處理設施及去化管道實務需求,因地制宜自行訂定合適的廚餘分類方式,各縣市分類方式仍須逕洽所轄地方政府。

社群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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