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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監督辦理情形
環評監督辦理情形

環境影響評估是在規劃開發計畫時進行的一個重要步驟,目的是評估開發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事前先調查、預測、分析和評定可能的影響程度和範圍,然後向公眾公開說明,讓大家參與討論,提出綜合的環境管理計畫,最後提交審核,作為是否執行開發計畫的參考依據。這個制度對於解決環境問題非常重要,具有積極性和前瞻性。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單位在執行開發計畫時必須遵循說明書或評估書的內容,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執行情況,確保開發不會對環境造成重大破壞。開發行為獲得許可後,開發單位應確保依據說明書或評估書的內容執行,將考慮到的環境因素納入計畫或規劃中。因此,我們建立了監督追蹤制度,持續監察開發行為,隨時提出改善建議,以加強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公信力,確保其正常運作。

法令依據 「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條文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 (一)開發單位應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第十七條)
  • (二)開發行為進行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第十八條)

  •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或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案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憲警協助之。(第十九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根據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律或法規所訂定的具體執行細則和規定。

  • (一)地方政府監督之權責(第四、五條)

    有關轄區內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

  •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追蹤事項(第三十九條)
    • 1. 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 2. 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
    • 3. 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監督追蹤目的

為有效執行公權力,查核並追蹤開發單位對已經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所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實施情形,以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並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環評監督辦理情形
環評監督辦理情形
各級主管機關監督追蹤事項 主管機關依法監督開發單位,其監督事項如下
  •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 (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執行情形。
  • (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事宜。
  • (四)開發行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改善情形。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八條所為之追蹤事項如下
  • (一)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 (二)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
  • (三)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前項執行情形應函送主管機關。

結語
環評監督辦理情形
環評監督辦理情形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能否發揮預防環境破壞的作用,關鍵在於開發單位是否切實依照環評書件所載內容與審查結論執行,主管機關也需嚴格監督追蹤。查核並要求開發單位改善,不僅可提高環評制度公信力,更是落實環保、維護民眾環境權的根本之道,讓我們共同維護良好生活環境,攜手邁向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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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評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違反第17條規定者,依環評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係依據環評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環評監督重點包含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開發行為之內容、環境影響減輕對策及環境管理計畫之執行情形、環境監測計畫之執行情形、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與實測值之比對、其他與環境保護對策相關之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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