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環檢警查獲廢棄物非法處理廠集團
廢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41 條、第 46 條
查緝過程本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桃園地檢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及桃園市環保局組成專案小組,追查侑○股份有限公司多年可疑廢棄物流向。經深入追查發現,侑○公司表面領有合法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實際卻以合法掩護非法,收受多家事業單位所產出之含沉澱物、酸鹼、氫氟酸、油泥、廢溶劑等非許可項目廢棄物。
此外,侑○公司產生的集塵灰與廢耐火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本應送交合法處理機構,卻與多家甲級清除公司勾串,將廢棄物交由苗栗非法處理廠,以拌合水泥製成混凝土塊當擋土牆使用,藉此節省每公斤 45 元合法處理費用。專案小組歷經長期蒐證與跨區協調,終於掌握完整犯罪鏈,並在桃園地檢署指揮下同步收網。
- 涉案人數共計 25 名自然人、9 家法人
- 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逾 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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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2-11-10
- 檢視更新日期:1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