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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破獲苗栗縣某非酸洗液集團非法棄置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6 條第 4 款前段規定

查核期間

112 年 8 月 2 日

查緝過程

溯源查獲北部某廢酸洗液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產出之廢酸洗液,未依核定再利用製程運作,以付費補貼方式將未經妥善處理的廢酸洗液外運,造成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場址土地遭污染的環保犯罪案件,全案計發動 4 波搜索行動,查扣 2 部怪手及 5 輛大型曳引車輛,初估 3 年不法利益高達 1 億 800 萬餘元。

查緝成果
  1. 查扣 2 部怪手及 5 輛大型曳引車輛
  2. 初步估算 3 年不法利益高達 1 億 800 萬餘元
新聞稿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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