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繞流排放廢氣案
空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不實申報行政刑罰規定
查核期間110 年 3 月 26 日、7 月 14 日、7 月 30 日、8 月 4 日
111 年 1 月 4 日、7 月 8 日、7 月 21 日、7 月 25 日、8 月 15 日、9 月 7 日、9 月 26 日
112 年 2 月 9 日
本署於 110 年 3 月 26 日督察弘○達公司,發現該公司廠區除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內容設置一套蓄熱式焚化爐(RTO,許可證內容代號 A001)處理設備外,亦設置一套廢氣洗滌塔(含洗滌塔之排放管道),惟該廢氣洗滌塔並未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廠區疑似有部分廢氣收集之管線,連結至廢氣洗滌塔,研判業者可能利用廢氣洗滌塔偷排製程廢氣。
本署為釐清該公司是否使用廢氣洗滌塔偷排廢氣,開始進行廠外蒐證監控,因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過程,無法以肉眼辨識,需透過高科技精密儀器之紅外線顯像儀(GasFind IR)偵測,將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可視化及影像化後,進行蒐證並主動函請苗栗地檢署指揮偵辦。本署 111 年迄 112 年 2 月 9 日已蒐證 8 次,其中 7 次成功蒐集該公司偷排廢氣證據,符合長期且故意偷排之故意犯意,並與苗栗地檢署合作執行搜索,查獲該公司長期偷排製程廢氣(VOCs),且故意短報申報空污費。
- 該公司犯後主動補繳逃漏空污費 1,084 萬 8,979 元
- 偵辦終結,被告弘○達公司及其負責人,考量已坦承犯案,且完成補繳逃漏空污費,爰判緩起訴 2 年,申報人員緩起訴 1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合計 108 萬元緩起訴金
- 另該公司偷排廢氣行為,已違反《空污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併涉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之情節重大,函請苗栗縣環保局裁處 20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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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3-03-21
- 檢視更新日期:1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