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實業有限公司非法處理廢塑膠混合物並混入水泥磚內非法回填於露營區
廢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第 46 條第 4 款、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6 條第 1 項、第 30 條第 1 項
查核期間112 年 7 月 18 日
於 112 年間至該露營區開挖傾倒廢酸洗液土地時,赫然發現在深達 3 公尺之地下,填埋大量太空包裝之廢塑膠混合物,續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蒐證,於 112 年 7 月 18 日發動搜索行動,查獲北○實業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法利益,非法收受廢塑膠混合物並堆置於該公司位於三灣鄉倉庫內,再伺機交由再利用機構定○實業有限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不但將廢塑膠混合物拌入水泥磚製程,並將部分廢塑膠混合物非法回填於上述三灣鄉私有露營區土地。
- 本案追加起訴違法行為人 6 人,並負起環境復原責任
- 行政裁罰新臺幣 4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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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3-04-29
- 檢視更新日期:1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