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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工廠非法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54 條規定

查核期間

112 年 3 月 6 日、3 月 30 日、5 月 10 日、7 月 13 日

114 年 4 月 25 日

查緝過程

本署針對製程可能產生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業者加強查核,發現臺南市仁德區某膠帶工廠原物料中有機溶劑使用量疑似有短報、漏報情形,於是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共同執行稽查搜索,查獲該工廠揮發性有機物異常洩漏未妥善處理、私設繞流排放裝置等行為,並短報空污費,初估達新臺幣 1,238 萬餘元

查緝成果

短報空污費,初估達新臺幣 1,238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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