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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 2 家金屬表面處理事業長期繞流偷排含重金屬鉻之有害健康物質廢水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35 條、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9 條

查核期間

111 年 12 月 15 日

112 年 4 月 19 日

查緝過程

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運用環境管理資訊系統之大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分析,同時以水質感測物聯網監控設備等科技工具於雲端進行水質監控,顯示確實有違法繞流偷排廢水情形。為掌握業者違法排放廢水之頻率、行為模式及蒐集違法事證,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同仁摸黑穿梭於公墓間,除要忍受蚊蟲叮咬及提防蛇類出沒外,還要冒險進入箱涵內採集違法繞排廢水之水質樣品送驗並錄影蒐證,2 家事業廢水經檢驗結果重金屬鉻濃度均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 1 家重金屬鉻超出放流水標準 15 倍,已嚴重影響承受水體水質。

查緝成果
  1. 2 家事業負責人、代理人及從業人員共 6 人,分別求處 5 年至 7 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2. 沒收不法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 1 億 8,600 餘萬元
  3. 行政裁罰合計新臺幣 21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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