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弗○企業公司非法棄置案
廢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46 條、第 47 條
查核期間112 年 3 月 8 日、8 月 18 日、8 月 31 日、9 月 18 日
113 年 3 月 1 日、3 月 11 日、6 月 14 日、8 月 7 日、8 月 27 日、9 月 24 日
本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自 112 年起多次稽巡查,並進行蒐證、比對大量廢棄物清除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GPS) 資料、勾稽多筆可疑軌跡等作業,查獲高雄市弗○企業有限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卻於林園區租用土地私設非法轉運站,堆置大量廢泡棉、廢橡膠及廢塑膠膜等混合廢棄物,並於該處進行非法處理。該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且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於該土地從事廢棄物貯存、處理,該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涉犯同法第 46 條第 3 款、第 4 款刑責規定,並對該公司依同法第 47 條科以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該公司及涉案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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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3-08-04
- 檢視更新日期:1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