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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檢警合力查獲不肖業者非法回填營建混合物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46 條第 3 款、第 4 款

查緝過程

本署會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 114 年 10 月 16 日清晨兵分六路,在臺南市安南區、七股區及善化區等多筆土地同步執行稽查、搜索及開挖行動。

該行動係由司法機關於偵辦另起案件時,在監控蒐證過程中發現可疑廢棄物流向,遂報請臺南地檢署組成環檢警專案小組。專案小組經衛星影像比對、現場跟監及蒐證後,確認涉及非法回填及堆置廢棄物情事。

行動由主任檢察官帶隊指揮,於現場開挖 6 處不法回填點,查獲許姓、高姓、施姓犯嫌經營非法土資場,將營建工地產出的營建混合物載運至魚塭及光電場回填堆置,未依規定妥善處理。

查緝成果
  1. 涉案人員共 23 人,其中 3 人羈押、1 名通緝犯送監、19 人以 3 萬至 20 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2. 查扣挖土機 2 臺、清運車輛 6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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