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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集團將未經再利用之廢酸洗液棄置於苗栗之環保犯罪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6 條第 4 款前段規定

查核期間

111 年 12 月 8 日

112 年 1 月 17 日、7 月 18 日

查緝過程

起初僅是在 111 年雙十連假期間於臺中市清水區查獲 1 輛棄置廢強酸液車輛,惟疑似背後有不法犯罪集團操作,遂由臺中地檢署立即啟動檢警環平臺成立專案小組,透過各單位專長,進行案件深入偵查,利用第 1 時間掌握之訊息及嫌犯供述,層層向上溯源,陸續查獲全臺 5 處棄置點,並成功突破以合法廢酸洗液再利用機構身份掩護非法棄置廢酸洗液之上游業者,並突破業者設下的假製程、假申報、假磅單、假出貨單、假發票等防火牆,從產源端、非法清除端、棄置端、司機及地主端全面清查,瓦解長年以合法掩護非法隱匿棄置廢棄物之犯罪網絡,查獲棄置廢酸洗液量體逾 1 萬 3,400 公噸,其餘事業廢棄物約 3,000 公噸。全案查扣 3 台怪手及 9 輛曳引車,查扣犯罪不法所得 1 億 9,000 餘萬,行政裁罰 3,375 萬,累計起訴 37 人,主嫌於法院一審遭判刑 3 年 2 月。

查緝成果
  1. 本案迄今起訴犯罪集團共計 37 人
  2. 扣押犯罪所得總計約 2.3 億元
  3. 查扣 9 輛曳引車及 3 台挖土機
  4. 行政裁罰新臺幣 3,375 萬
  5. 公告 4 處棄置場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持續進行環境復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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