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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環保有限公司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46 條、第 47 條

查核期間

113 年 9 月 25 日、11 月 5 日

114 年 1 月 9 日、3 月 5 日

查緝過程

113 年查獲益○環保有限公司負責人,以合法清除業者名義向事業簽訂合約,並租賃廠房實際進行非法棄置行徑,自各地收受之廢棄物,分別棄置於高雄市仁武區暘善段○地號土地廠房、臺南市永康區鹽河街○號廠房、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建工路○之○號廠房、屏東縣工業四路○號廠房及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巷○弄○號等地,持續追查廢棄物流向及產源、非法棄置場址之廢棄物種類樣態。

查緝成果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該公司及涉案 17 人,初估不法所得達 3,868 萬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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