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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54 條、第 75 條

查核期間

112 年 4 月 26 日

查緝過程

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運用智能勾稽比對事業許可資料,掌握彰化縣從事 PU 合成皮業之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蓄意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經報請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並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於 112 年 4 月間展開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查獲該公司長期蓄意將製程原物料使用量以多報少,藉此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而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申報不實刑責及刑法詐欺得利等罪。

查緝成果
  1. 判處負責人緩刑 4 年
  2. 追繳該公司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新臺幣 4,000 萬元
  3. 行政裁罰處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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