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採土石後回填營建廢棄物 環管署查獲不法集團
廢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46 條第 3 款、第 4 款
查核期間114 年 8 月
本署在執行高屏溪沿岸環境管理業務時,發現多輛砂石車於鄉間小路行駛,行跡可疑。經多次巡查及蒐證,確認不法集團於高雄市美濃區成功段及新吉洋段一帶,先行盜採農地與國有地土石,隨後再以營建廢棄物與廢土回填坑洞。坑洞深達 13 公尺,相當於地下四層,填入之廢棄物包含廢鋼筋、廢水泥塊、廢磚塊、廢塑膠管及地下室連續壁皂土等,甚至散發惡臭。為掩人耳目,集團最後以乾淨土層覆蓋表面,企圖偽裝為復原地形。
本署隨即啟動檢警環查緝平台,聯合臺灣橋頭地檢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及高雄市環保局多單位共同行動,破獲此一大型不法回填集團。
- 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指揮查緝後,查扣挖土機 15 台等犯罪工具與證物
- 涉案對象包含廢棄物清運及回填集團成員,聲押 11 人,後續仍持續追查廢棄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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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4-08-22
- 檢視更新日期:1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