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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8 條

查核期間
114 年 5 月 26 日
查緝過程
經民眾檢舉臺中市大甲區某農地遭違法堆置廢棄物並散發惡臭,該勘查發現現場遭傾倒、堆置未發酵完全之廚餘殘渣混合物、廢蛋殼及廢蛋液等廢棄物,污染環境並散發惡臭,遂報請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並請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及相關單位等成立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經比對及溯源查獲該事業某領有廚餘及植物性廢渣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及家戶廚餘,本應依再利用許可內容將廚餘經過篩選、破碎脫水後供黑水虻食用及發酵,殘餘物經震動篩分後再與麥麩混拌製成飼料添加物並妥善包裝,但實際上卻將未完成發酵之廚餘殘渣、蟲體蟲糞等殘渣混合物,委由某僅領有清除水肥或糞尿許可之清運企業社載運至臺中市大甲區農地傾倒,該農地同時也被傾倒某食品加工廠之廢蛋殼與廢蛋液。該農地鐘姓使用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許可,且無製成肥料之技術與設備,卻收取費用,任人傾倒、堆置前述廢棄物並隨意混合堆肥,造成惡臭及污染環境。
查緝成果
  1. 全案將土地使用人、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業者及清除業者等 10 人及 1 家公司等起訴
  2. 行政裁罰 1 萬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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