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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某 PU 合成皮製造廠排放有害廢氣超標且申報不實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第 54 條

查核期間
114 年 6 月
查緝過程
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透過空品感測物聯網大數據及事業申報資料分析,發現彰化縣濱海產業園區某 PU 合成皮製造業者疑似不當排放揮發性有機廢氣並逃漏繳空污費。經報請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由國土組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辦理,並由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及彰化縣環保局共同執行行政稽查。查緝人員發現該業者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申請中,不實登載製程使用水性樹脂塗料,實際卻使用含甲苯與丁酮等揮發性有機溶劑塗料;同時於空污費申報中虛報原料使用量以逃漏繳費。經現場檢測確認排放廢氣中甲苯濃度超標達 24 倍,構成重大違法。
查緝成果
  1. 彰化縣環保局將依法追繳其 5 年內逃漏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2. 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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