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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檢警繼破獲棄置廢酸洗液案 再揪出棄置有害玻璃等犯罪產業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8 條

查緝過程
專案小組針對之前遭棄置廢酸洗液之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場址所堆置之廢玻璃廢棄物持續追查,經本署中區中心進行資料勾稽及比對該區域車行軌跡,鎖定某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許可之協○公司車輛,非法清運該等廢棄物至苑裡鎮順天段場址棄置,再溯源查獲位於臺中市及彰化縣 2 家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者,將其拆解 CRT(映像管)顯示器所產出錐管玻璃及面板玻璃等含鉛有害事業廢棄物,僅經物理性搓磨後,卻誆稱為碎玻璃或陶瓷原料「產品」,規避廢棄物申報與環保機關管理,並合謀製造出虛偽不實產品買賣發票單據,實際卻是付費委託協○公司載運棄置。該等廢玻璃經由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廢玻璃中重金屬鉛濃度已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逾 84 倍,嚴重污染環境。經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 年 9 月 11 日偵查終結,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任意棄置與非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及第 48 條不實申報之刑責規定,將涉案 3 家公司及 5 名行為人提起公訴,協○公司犯罪不法所得新臺幣 576 萬餘元,宣告將依法沒收。
查緝成果
  1. 涉案人數 8 人
  2. 沒收不法利得新臺幣 57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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