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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區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趁深夜大量偷排含重金屬泥漿廢水

污染類型

水、廢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第 35 條及第 36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及第 46 條

查核期間
109 年 10 月至 114 年 8 月
查緝過程
前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 109 年 10 月發現桃園市蘆竹區良○公司,利用深夜時段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銅、鉻等重金屬之高濃度懸浮物泥漿廢水,污染水體及造成位於蘆竹下游出海口海岸線堆積淤泥,偵辦期間發現業者為規避查緝。113 年 10 月起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協助監控蒐證,升級監控設備與傳輸系統,並運用無人機搭載紅外線熱顯像儀進行夜間多時段空拍,掌握廠內夜間違法排放廢水相關運轉機具之熱源位置,取得多項重要具體違法事證。114 年 8 月 17 日假日深夜當場查獲良○公司利用開關閥門及私設管線,將貯存於回收池內的高濃度懸浮物有害泥漿廢水,利用抽水馬達繞流排出廠外排水溝。另外查獲新北市弘○貨運公司自 109 年起違法收受來自大臺北地區營建工地之廢皂土(廢泥漿),載往無處理廢棄物資格的良○公司傾倒再繞流偷排。
查緝成果
涉案 2 家公司與 24 名行為人提起公訴,並扣押及向法院聲請沒收良○公司犯罪所得 11 億餘元,弘○貨運公司不法所得利益 9 千 7 百餘萬元。另良○公司將追繳水污染防治費及令相關污染行為人清理污染水體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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