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非法收受及棄置於南投濁水溪河床案
廢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
查核期間
114 年 3 月至 114 年 9 月
查緝過程
- 案源於嘉義縣水上鄉赤蘭溪河川地遭棄置廢棄物,跡證顯示來源為臺中市某營建工地,遂報請臺中地方檢察署由黃芝瑋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偵辦。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運用環保系統勾稽,鎖定臺中市一處由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非法設置的轉運站,違法貯存營建廢棄物後,再交由不法車隊轉運棄置。專案小組先於 114 年 5 月 15 日查緝該轉運站,斷絕其廢棄物集散據點,再經持續追查,鎖定不法車隊利用夜間將廢棄物載運至南投濁水溪河床棄置,經掌握動態後,於 114 年 9 月 2 日深夜發動突襲,當場人贓俱獲逮捕正在非法棄置廢棄物之犯嫌。
- 全案透過臺中地方檢察署檢環警聯合查緝平臺,動員數百人次,搜索 23 處所,查緝 22 人到案,查扣拖車、曳引車及挖土機等犯罪工具,並聲押 6 人獲准。該集團棄置廢棄物足跡除嘉義縣赤蘭溪及南投縣濁水溪外,尚包括彰化縣烏溪、貓羅溪及雲林縣新虎尾溪等地。目前就已開挖之赤蘭溪及濁水溪河床等河川地,初估遭非法傾倒面積逾 5,166 平方公尺、體積超過 16,204 立方公尺,環境復原費用至少新臺幣 7,291 萬元,專案小組將持續釐清損害範圍,並追償犯罪所得及命環境復原。
本案查緝 22 人到案,查扣拖車、曳引車及挖土機等犯罪工具,並聲押 6 人獲准。目前就已開挖之赤蘭溪及濁水溪河床等河川地,初估遭非法傾倒面積逾 5,166 平方公尺、體積超過 16,204 立方公尺,環境復原費用至少新臺幣 7,29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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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5-01-02
- 檢視更新日期:1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