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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追查O軍O補給總庫廢品不法流向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1項、第4項

查核期間
115年5月21日
查緝過程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本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共同偵辦倉管人員勾結廠商不當標售國軍廢品案,倉管人員收取賄賂後配合廠商私自將具較高經濟價值的廢電纜,未經過磅秤重以夾雜方式隱藏於廢鐵內並載運至其堆置場內,隔日法務部廉政署及本署立即搜索該堆置場,當場逮獲未經過磅秤重的廢電纜一批,清點後發現總重達 799 公斤及相關報廢的鐵製器材等,後續清查後發現共有廢鋼鐵逾 96 萬公斤遭不法侵占。
查緝成果
對5名涉案人員軍官及廠商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違背職務收受或交付賄賂罪,分別求處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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