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臺中市佑〇公司空污費申報不實及排放甲苯超標16倍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

查核期間
112年9月至114年1月
查緝過程
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偕同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及臺中市環境保護局,查獲臺中市佑〇公司短漏報原物料方式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產能增加造成空污防制設備處理效能不足,致排放的甲苯有害空氣污染物超標16倍。
查緝成果
  1. 對佑○公司及實際負責人、高階主管等2名提起公訴。
  2. 建請法院對佑○公司宣告沒收未繳納之空污費不法所得新臺幣5917萬3049元。
新聞稿連結
相關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