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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新〇公司排放甲苯超標 24 倍及孫〇〇技師虛偽簽證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第53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 215 條、216 條

查緝過程
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偕同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查獲彰化縣新〇公司短漏報原物料方式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使用分許許可證核准之甲苯、丁酮之溶劑型樹脂塗料,致排放的甲苯有害空氣污染物超標 24 倍,已逾排放限值,此外,亦查獲簽證之環境工程技師明知申請資料與該廠實際製程不符,卻未親赴廠區內部進行實質查核,涉有刑法情事。
查緝成果
  1. 對新○公司及李姓負責人、高階主管與相關環境工程技師等6名提起公訴
  2. 建請法院對新○公司科以新臺幣800萬元罰金、聲請宣告沒收未繳納之空污費不法所得新臺幣6,583萬1,213元
  3. 建請李姓負責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高階主管及環工技師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代辦業者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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