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非法棄置含鉛廢玻璃案
廢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46、48條
查核期間
112年7月至115年3月
查緝過程
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偕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其指揮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等機關,經長期追查與積極溯源,破獲假藉以「資源回收產品」名義進行買賣,實則行非法棄置之犯罪集團。全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5年3月20日偵查終結,針對涉案之3家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等共10名,依犯《廢棄物清理法》與《刑法》污染環境罪、詐欺罪、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
查緝成果
針對涉案之3家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等共10名,依犯《廢棄物清理法》與《刑法》污染環境罪、詐欺罪、商業會計法等提起公訴,查扣犯罪所得逾新臺幣3.8億元,並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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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中區環境管理中心
- 發布日期:115-06-25
- 檢視更新日期:1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