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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仁〇金屬公司長期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案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35條、第36條、第3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7條、第48條;《刑法》第190條之1

查核期間
113年7月至114年3月
查緝過程
本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偕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其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組成專案小組,經長期監控蒐證,查獲臺中市仁〇金屬公司長期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全案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5年4月6日偵查終結,將該公司黃姓實際負責人依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等相關規定提起公訴。
查緝成果
查獲臺中市仁〇金屬公司長期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由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將該公司黃姓實際負責人依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規定提起公訴,並向法院申請沒收犯罪所得5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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