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部因應非洲豬瘟防疫禁止廚餘養豬指引
            環境部因應非洲豬瘟防疫禁止廚餘養豬指引
        
        
    - 一、本部 114 年 10 月 23 日 環部授管字第 1147126248 號函公告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 二、加強稽查原有廚餘養豬場,不得收受廚餘養豬:
	- 1.地方環保人員會同農業人員加強稽查全國435場廚餘養豬場,避免養豬場違法使用廚餘養豬每場養豬場每週至少稽查1次。
- 2.為避免養豬場交叉染疫風險,稽查人員不得進入養豬場採用手機視訊方式進行。
 
- 三、廚餘收運送至環保局指定地點處理:
	- 1.請各縣市將指定廚餘收受地點資訊提供並通知廚餘養豬場或受託清運業者。
- 2.指定地點應提供清洗消毒設備或工具,俾利該等廚餘清運業者進行廚餘桶及運輸車輛清消作業,避免交叉污染或將病毒攜回養豬場。
 
- 四、廚餘優先以再利用方式處理,輔以焚化及掩埋妥善處理,相關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 1.廚餘再利用設施:
		- (1)優先運用既有廚餘堆肥處理相關設施(脫水、快速醱酵、堆肥場、厭氧消化廠等)處理,不足部分,得視轄內環保設施量能及運輸距離,送至衛生掩埋場或垃圾焚化廠,併一般廢棄物處理之。
- (2)進出場車輛及廚餘盛裝容器需進行消毒作業。
- (3)進場請記錄數量,需列管造冊,定期(每日)提報環保局。
 
- 2.掩埋場:
		- (1)以容積不超過10公尺x10公尺x0.5公尺為單元,於掩埋面挖坑填埋,並應每日覆土,以防蚊蠅或野生動物覓食,並注意人員安全防護、滲出水處理系統運轉功能完整,防止污染環境。
- (2)維持適當協力人員,場區動線規劃、場區動線標示、車輛交通管制等,每場人力至少增派支援2~3位為原則,人員依收集規模及作業時間調整。
- (3)進出場車輛及廚餘盛裝容器需進行消毒作業。
- (4)進場請記錄數量,需列管造冊,定期(每日)提報環保局。
 
- 3.焚化廠:
		- (1)廚餘進入焚化廠如為壓縮車,建議直接循傳統方式機械傾卸;如非壓縮車建議先倒山貓或其他機械傾卸。
- (2)禁止人員以配戴安全帶方式作業吊掛於投料口作業,加強留意操作人員安全,另妥善規劃車輛進廠時序,避免作業有塞車情形。
- (3)進出場車輛及廚餘盛裝容器需進行消毒作業。
- (4)進場請記錄數量,需列管造冊,定期(每日)提報環保局。
 
 
- 1.廚餘再利用設施:
		
相關附件
        
- 發布單位:一般廢棄物管理組
- 發布日期:114-10-29
- 檢視更新日期:1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