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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0月22日起廚餘禁止養豬期間,廚餘需運往廚餘產生源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處理,未來廚餘養豬解禁後,廚餘清運業者當然可以跨縣市運送至原來的廚餘再利用地點。

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擴散,環境部配合農業部公告,自114年10月22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廚餘餵飼豬隻,避免病毒經廚餘殘餘肉品傳播。

此舉可阻斷疫情傳入豬場的可能途徑,確保國內畜牧產業安全與防疫體系穩定。

民眾產生的廚餘請勿自行餵豬,應依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告的「指定收受地點」(如焚化廠、掩埋場、堆肥廠)交由清潔隊或合法清運業者送處理。

部分縣市採預約制,建議事先聯絡環保局或清潔隊確認進場時間。

環境部及本署也呼籲全民落實「吃多少煮多少、點多少吃多少」的綠色飲食原則,從源頭減量守護環境。

環境部已啟動全國廚餘應變計畫,要求各縣市政府依地方特性擬定清運方案,協助學校、機關、軍方、矯正機構及事業等原供應對象,將廚餘運送至環保局指定地點。

全國435處原廚餘養豬場皆納入稽查,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並採手機視訊稽查方式,以防交叉感染。

  • 再利用(肥料化、能源化):透過堆肥或厭氧消化,使廚餘轉化為有機肥料或再生能源。
  • 焚化處理:在專責焚化廠高溫燃燒,減量同時防止病原殘留。
  • 掩埋處理:防疫期間採小區塊作業,每日覆土並消毒,防止蚊蠅孳生與野生動物覓食。

三者依地方設施量能彈性調配,確保廚餘妥善去化、不污染環境。

環境部建置「廚餘蒸煮申報系統」,要求取得再利用資格的養豬場每日上傳蒸煮照片或影片,讓地方環保機關即時掌握蒸煮紀錄。若未上傳不會直接裁罰,但地方政府將提高稽查頻率。

真正的罰則針對「未依規蒸煮(中心溫度90°C、1小時)」者,如果是事業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可處新臺幣6,000元至300萬元罰鍰。

各縣市環保局均已接手協助清運,校園與機關廚餘清運狀況維持正常。

環境部要求地方政府在禁止廚餘養豬後,立即啟動替代清運作業,並由清潔隊或委外業者維持收運,確保不影響校園與公部門運作。

  • 源頭減量:吃多少煮多少、珍惜食物。
  • 正確分類:廚餘與一般垃圾分開,確保清運順暢。
  • 支持循環:推廣堆肥、厭氧發電等再利用方式。
  • 主動通報:若發現違規餵豬或未消毒清運行為,請通知當地環保單位。

環境部及本署呼籲,全民從生活習慣做起,落實「惜食不浪費」,共同防堵非洲豬瘟、守護環境與食品安全。

掩埋場智能監控與管制中心運用多項人工智慧物聯網技術,具體實施方式包括:透過AI熱輻射偵測暨火光煙霧偵測監控系統,及早發現火災風險,立即啟動防火措施,避免火災擴散;在沼氣管裝設甲烷偵測器,即時監控甲烷氣體,防止爆炸或自燃發生;應用人型區域電子偵測監控系統監控場內大型機具(如挖土機或山貓等)運作狀況,辨識並示警周圍是否有人員進入危險區域,避免碰撞事故;結合車牌辨識系統和智慧地磅,自動識別進出車輛的車牌並秤重,準確記錄廢棄物的進場量,防止違法傾倒及超量垃圾進入場區,確保掩埋場規範運作。最後,整合這些技術共同運作,形成完善的防災與管理系統,有效提升營運管理及污染防治能力。

此外,推動建置掩埋場智能監控與管制中心的目的是強化掩埋場的環境監控及污染防治,其中覆土、滲出水收集處理及地下水監測是關鍵的污染防治措施,各項措施詳細說明:覆土處理為每日作業結束後,必須以厚度15公分以上的覆土覆蓋垃圾,以防止雨水滲透和氣味擴散,減少滲出水的產生,並防止病媒滋生;滲出水收集處理方面,掩埋場應設有完善的滲出水收集和處理系統,確保滲出液集中處理後符合環保標準,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周圍環境;地下水監測方面,為預防地下水污染,應在掩埋場上下游設置地下水監測井,並定期檢測水質,重點監測重金屬如砷、鉛、鎘等污染物。

焚化底渣經過篩分、破碎、磁選分離、風選分離、渦電流分選等機械物理處理方式,去除焚化底渣中易腐爛、鬆動、不適合再利用的部分,並分離出鐵金屬、未燃物、非鐵金屬等物質,接著再透過穩定化、熟化或水洗等化學處理方式,降低焚化底渣中的重金屬溶出以及異味。經過這些處理後的產品可以替代天然砂石作為工程材料,稱為「焚化再生粒料」。

一般民眾產生的垃圾在焚化爐中經過高溫完全燃燒後,可燃物質將氧化為安定的氣體,不可燃物質則轉化為性質穩定的無機物。垃圾在焚化爐燃燒完成後,其中殘留在爐床中的篩灰、爐床灰等二種物質,稱為「焚化底渣」。

監控數據會定期儲存在中央數據庫,供政府機關和相關單位查閱和分析,以便進行長期監測和管理,並且在必要時作為環境審查和決策的依據。
依環評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違反第17條規定者,依環評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係依據環評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環評監督重點包含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開發行為之內容、環境影響減輕對策及環境管理計畫之執行情形、環境監測計畫之執行情形、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與實測值之比對、其他與環境保護對策相關之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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