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管署即時遏止貓羅溪污染行為,將嚴懲不法業者
污染類型
水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查緝過程本署運用水污染源許可、定期申報及稽查處分等大數據資料進行智能分析,篩選出污染高風險潛勢事業,鎖定貓羅溪平林橋上游一處金屬表面處理業進行深度查核。
督察人員於督察前先行巡查,發現廠區外有兩處不明管道口排放疑似事業廢水,遂錄影取證及採樣後立即進入廠內。督察人員兵分二路,分別查核製程區與廢水處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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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中區環境管理中心
- 發布日期:113-05-17
- 檢視更新日期:1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