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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鹽水溪水質管制 環管署查獲金屬加工廠排放未經處理廢水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查緝過程

本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人員於執行鹽水溪流域沿岸事業稽查時,發現金○興公司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營業項目為印刷輔助業,實際卻從事金屬板蝕刻製程,屬於《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

該公司蝕刻製程會產出含重金屬的酸性廢水,依法應設置中和及重金屬去除設備,使排放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方得排放。督察人員現場發現該廠未設置任何廢水處理設施,並將製程廢水經由地版排水孔導入化糞池,再直接排出廠外。經確認後,當場要求業者立即停止排放並改善,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予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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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鹽水溪水質管制 環管署查獲金屬加工廠排放未經處理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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