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鹽水溪水質管制 環管署查獲金屬加工廠排放未經處理廢水
污染類型
水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查緝過程本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人員於執行鹽水溪流域沿岸事業稽查時,發現金○興公司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營業項目為印刷輔助業,實際卻從事金屬板蝕刻製程,屬於《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
該公司蝕刻製程會產出含重金屬的酸性廢水,依法應設置中和及重金屬去除設備,使排放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方得排放。督察人員現場發現該廠未設置任何廢水處理設施,並將製程廢水經由地版排水孔導入化糞池,再直接排出廠外。經確認後,當場要求業者立即停止排放並改善,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予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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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南區環境管理中心
- 發布日期:113-11-04
- 檢視更新日期:1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