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盜採土石後回填營建廢棄物 環管署查獲不法集團

污染類型

涉犯行政刑罰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46條第3款、第4款

查緝過程

本署在執行高屏溪沿岸環境管理業務時,發現多輛砂石車於鄉間小路行駛,行跡可疑。經多次巡查及蒐證,確認不法集團於高雄市美濃區成功段及新吉洋段一帶,先行盜採農地與國有地土石,隨後再以營建廢棄物與廢土回填坑洞。坑洞深達13公尺,相當於地下四層,填入之廢棄物包含廢鋼筋、廢水泥塊、廢磚塊、廢塑膠管及地下室連續壁皂土等,甚至散發惡臭。為掩人耳目,集團最後以乾淨土層覆蓋表面,企圖偽裝為復原地形。

本署隨即啟動檢警環查緝平台,聯合臺灣橋頭地檢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及高雄市環保局多單位共同行動,破獲此一大型不法回填集團。

查緝成果
  • 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指揮查緝後,查扣挖土機15台等犯罪工具與證物
  • 涉案對象包含廢棄物清運及回填集團成員,聲押11人,後續仍持續追查廢棄物來源
新聞稿連結

盜採土石後回填營建廢棄物 環管署查獲不法集團

相關圖片
回頂端